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林依玲(原名林巧齡)
被 告 翁紳舜
現寄押於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被告翁紳舜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林依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