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附民,534,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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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34號
原 告 劉艷平
訴訟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
被 告 張炳森
上列被告張炳森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俊 彥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劉 凱 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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