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交易,1041,2013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10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煜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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