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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致誠
本件被告林致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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