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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鄭登木
被 告 洪德忠
上列被告洪德忠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 年度交簡字第1545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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