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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24號
原 告 陳依妮
法定代理人 蔡雅珠
法定代理人 陳明全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林慶中
被 告 威達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立紘
上列被告林慶中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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