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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28號
原 告 鍾功宏
被 告 莊福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25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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