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交附民,262,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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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62號
原 告 楊宜靜
被 告 彭炫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2 年度交易字第52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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