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交附民,268,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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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楊敏智
被 告 李俊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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