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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葉登傑)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謝智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林維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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