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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甲男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就本院102 年侵訴字第
65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4日
下午4 時32分,在本院刑事第三庭不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吳金芳
檢察官 鄧煜祥
書記官 屠衛民
通 譯 楊佳蓉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男
被 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甲○○願給付原告甲男(年籍資料詳卷)新台幣(下同)拾壹萬陸仟元。
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102 年7 月1 日起,每月10日前匯款新台幣壹萬伍仟元至原告甲男之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內,至清償完畢止(最後一期之給付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壹仟元);
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願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二、原告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對於刑事102 年侵訴字第65號被告甲○○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予追究。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甲男
被 告 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屠衛民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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