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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被 告 虞智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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