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撤緩,124,201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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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延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416 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02 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延輔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延輔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416 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 年,於民國101 年5 月25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之101 年9 月間某日,另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102 年1 月22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6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2 年3月1 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41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於101 年5 月25日確定,而於緩刑期內之101 年9 月間某日,偽造「蔡西璋」之署名、印文,偽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書之私文書,持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國泰銀行)長春分行行員許志銘行使,申辦貸款,再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由本院於102 年1 月22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6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於102 年3 月1 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

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不知謹慎自制,明知所營台安物業有限公司100 年度財務報告欠缺會計師認證,竟擅自偽以「蔡西璋」名義製作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書之私文書,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非僅足生損害於蔡西璋本人,並將危害國泰銀行審核貸款之正確性,紊亂金融秩序,於尊重他人法益及守法之觀念仍有欠缺,顯未因前次偵審教訓獲得矯正,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受刑人前開緩刑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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