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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昇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父 陳財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741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信昇前有竊盜前科。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號之「7-11便利超商」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由店長吳怡旻所管領並陳列於貨架上之物,得手後即將上開物品藏放於其隨身包包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
嗣吳怡旻發現遭竊後,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鎖定對象,適陳信昇又於102年1 月30日至該店內,吳怡旻旋即報警在上址當場查獲陳信昇。
警方並於同日晚間11時許,經陳信昇同意搜索後,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 號住處內,扣得其所竊得之悠遊卡(i-cash)一張、充電電池二顆及充電器一組等物(均已發還給吳怡旻),而悉上情。
二、案經吳怡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信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於102 年6 月5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當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證人即告訴人吳怡旻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暨證人吳怡旻簽名表示指認及具領扣案贓物意思之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雖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得作為證據。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陳信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怡旻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擷取翻拍照片九十七幀、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應屬真實。
據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二十三次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為上開各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本院爰審酌被告已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雖不構成累犯,然足徵其素行不佳,其再犯本案多起竊盜犯行,亦可見其不知悔悟,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為貪圖不法利益,犯罪手段,各次所竊得財物之價值不高,多數為飲料、零食或巧克力,價格僅為新臺幣(下同)10元至177 元不等,價值較高者僅為i-cash儲值卡(五張共計500 元)及充電器及充電電池組(每組599 元,兩組共計1198元),被害人之損失尚非甚重,犯罪情節亦屬輕微,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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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竊取物品(單位:新臺幣)│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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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 年12月22日│麥香奶茶600ml 一瓶(28元│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28分許 │) │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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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 年12月27日│咖啡廣場350ml 一瓶(10元│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22分許 │) │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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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 年12月28日│麥香奶茶600ml 一瓶(28元│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27分許 │) │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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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0 年12月29日│麥香奶茶600ml 一瓶(28元│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21分許 │) │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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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1 年12月30日│麥香奶茶600ml 一瓶(28元│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20分至5 時│)、健達巧克力二個(合計│新臺幣叁仟元,如易│
│ │23分許 │60元)、i-cash儲值卡五張│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合計500 元)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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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1 年12月31日│麥香奶茶600ml 一瓶(28元│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23分至5 時│)、金沙巧克力五粒袋裝三│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25分許 │包(合計177 元,起訴書誤│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載為六包)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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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2 年1 月2 日│麥香奶茶600ml 一瓶(28元│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26分至5 時│)、金沙巧克力四粒精品裝│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29分許 │一包(99元)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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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2 年1 月3 日│麥香奶茶600ml 一瓶(28元│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7 分許 │) │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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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2 年1 月6 日│麥香奶茶600ml 一瓶(28元│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29分許 │)、金頂電池一個(99元)│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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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2 年1 月8 日│麥香奶茶600ml 二瓶(合計│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18分許 │56元) │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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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2 年1 月11日│麥香奶茶600ml 二瓶(合計│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21分許 │56元) │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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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2 年1 月14日│麥香奶茶960ml 二瓶(合計│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30分許 │110 元) │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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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2 年1 月15日│沙茶豆干一個(30元)、麥│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26分至5 時│香奶茶960ml 二瓶(合計11│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56分許 │0 元)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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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2 年1 月16日│鱈魚香絲二包(合計100 元│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21分至5 時│)、麥香奶茶960ml 一瓶(│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22分許 │55元)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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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2 年1 月17日│麥香奶茶960ml 一瓶(55元│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29分至5 時│)、pana充電電池一個(25│新臺幣叁仟元,如易│
│ │30分許 │9 元)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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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2 年1 月18日│麥香奶茶960ml 一瓶(55元│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29分許 │) │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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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2 年1 月19日│麥香奶茶960ml 一瓶(55元│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17分許 │) │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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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2 年1 月20日│麥香奶茶960ml 一瓶(55元│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27分至5 時│)、充電器、充電電池組二│新臺幣伍仟元,如易│
│ │28分許 │個(合計1198元,起訴書誤│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載為599 元)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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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2 年1 月24日│麥香奶茶600ml 二瓶(合計│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33分許 │56元) │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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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2 年1 月26日│麥香奶茶600ml 二瓶(合計│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32分許 │56元) │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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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2 年1 月27日│麥香奶茶600ml 二瓶(合計│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20分許 │56元) │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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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2 年1 月28日│麥香奶茶600ml 二瓶(合計│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25分至5 時│56元)、日本進口午後奶茶│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26分許 │一瓶(49元)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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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2 年1 月29日│阿薩姆奶茶二瓶(合計60元│陳信昇竊盜,處罰金│
│ │5 時30分許 │) │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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