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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燕芬
輔 佐 人 陳建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可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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