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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宏
選任辯護人 楊國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95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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