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易,420,2013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宏
選任辯護人 楊國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95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