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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闕文松
選任辯護人 錢裕國律師
林立捷律師
被 告 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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