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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萬連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16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萬連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周萬連與黃榮祥均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5 樓租屋,二人為室友關係,前因生活起居之事,已有嫌隙,周萬連於民國101 年10月14日晚間9 時許,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上開新北市○○區○○路000 號5 樓黃榮祥房間前,對黃榮祥出言恫嚇稱:「我外面有認識這款人,不要說叫我親戚朋友,叫我小弟。」
(臺語)、「你給我管,讓你怎麼死都不知道。」
(臺語)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黃榮祥,使黃榮祥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黃榮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萬連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766 號卷第38頁背面至第40頁),核與證人黃榮祥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大致相符(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766 號卷第30頁)。
二、關於被告恐嚇證人黃榮祥之情形,業據本院勘驗黃榮祥提供之現場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如下:「一、錄音檔長度約29分40秒,其中皆為一男子獨自說話,內容均以台語發音,提到『房東』、『壞鄰居』、『管人家閒事』等字眼,似因租屋等事,對某人謾罵,但因錄音中有極大雜音,與黃榮祥所稱有電視聲音干擾等情大致相符,故許多部分無法清楚確認該男子說話之內容為何。
二、錄音檔案08分36秒至08分43秒,該說話之男子提及:我外面有認識這款人,不要說叫我親戚朋友,叫我小弟。
三、錄音檔案08分47秒至09分08秒,該說話之男子提及:你給我管,讓你怎麼死都不知道。」
,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766 號卷第39頁),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這些都是伊衝動說的話等語(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766 號卷第39頁),足見被告確有以「我外面有認識這款人,不要說叫我親戚朋友,叫我小弟。」
、「你給我管,讓你怎麼死都不知道。」
等語恫嚇黃榮祥,是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與黃榮祥因居住問題而生嫌隙,被告竟不思理性解決,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黃榮祥,實屬不該,並參酌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產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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