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易,831,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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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8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敏雄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 年度蒞追字第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敏雄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1 月2 日晚上某時,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國」之人提供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煙1 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後,竟予持有之,嗣為警於101 年1 月4 日13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8 樓之18執行搜索時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僅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2 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101 年1 月2 日,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在新北市○○區○○○○○○○○○○○○○○○號「阿國」之人,購入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嗣經警方於101 年1 月4 日13時50分許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8 樓之18執行搜索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10月31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9237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01 年11月30日繫屬本院,有前開起訴書、及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567號卷之收文戳章可佐(本院上開案卷第1 頁),嗣該案被告所為持有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毒品,而涉犯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罪,業經本院認與業經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經擴張審理並從一重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有本院該案判決可稽。

是檢察官本件再於102 年2 月27日,以被告該部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之同一裁判上一罪案件,向本院追加起訴(於102 年3 月4 日繫屬本院),揆諸上揭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內容,既為原起訴之效力所及,自屬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伊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扣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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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名稱        │備註                              │
├──┼─────────┼─────────────────┤
│1   │行動電話1支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2   │甲基安非他命共17包│驗餘合計淨重42.965公克,驗前純質淨│
│    │                  │重約在42.84 公克至43.1058公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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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含海洛因之香菸1 支│驗餘淨重0.5277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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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海洛因3包         │驗餘合計淨重1.1814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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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麻1包           │驗餘淨重0.5197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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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氯化納2 包、分裝袋350 個、電子磅秤3 台、筆記本3 本、國│
│    │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 張、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 組、甲基安非│
│    │他命玻璃球吸食器6 個、子彈2 顆、含SIM 卡行動電話5 支、│
│    │不含SIM 卡行動電話2 支、SIM 卡10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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