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易,968,201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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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9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清月
陳嘉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偵字第3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2年8 月21日與被告兼告訴人乙○○結婚後,嗣於98年7 月6 日(起訴書誤載為98年7 月6 月)離婚,復於100 年8 月24日再與被告兼告訴人乙○○結婚,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自100 年8月24日後之某日起至101 年8 月中旬某日止,陸續在告訴人丙○○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5 樓之8 居處,與不知被告甲○○已婚之告訴人丙○○(另經不起訴處分)性交10餘次。

嗣被告兼告訴人乙○○委請徵信社跟蹤追查而得知被告甲○○與告訴人丙○○有曖昧關係,乃先私自複製被告甲○○持有告訴人丙○○上開居處之鑰匙,再於101 年8 月18日13時許,偕同不知情之友人林○○(另經不起訴處分)前往告訴人丙○○上開居處查探,因在門外聽聞屋內有被告甲○○與告訴人丙○○之嬉戲聲,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丙○○之同意,持上開複製之鑰匙打開房門,擅自進入告訴人丙○○上開居處內,並發現被告甲○○與告訴人丙○○二人全身赤裸躺臥床上。

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家庭案件,暨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乙○○係犯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及第308條第1項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丙○○分別於102 年5 月30日、102 年4 月18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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