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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O.Orndorff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
藍孟真 律師
被 告 文翔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梁瑞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智簡字第5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始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4日以102 年度智簡字第53號判決在案(迄未經提起上訴);
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判決後之102 年6 月27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首頁本院收狀章戳1 枚可稽,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之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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