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簡,253,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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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存裕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96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之物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共捌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至第6 行「小豆子補拍賣給站18禁AV女優DVD 寫真- 波多野結依小全集8片裝」應更正為「小豆子補給站18禁AV女優DVD 寫真- 波多野結依小全集(8 片裝)-PART3」,及證據部份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 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同條第2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此亦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7 號解釋闡釋明確。

是依上開解釋之內容,刑法第235條第1項所處罰之行為應可分為二類,其一為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之行為;

其二則為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經查,依卷附光碟內容照片所示,被告所販賣者均為含有裸露男女性器官交媾內容之影音光碟,且該等光碟主要係以男女交媾畫面來刺激或滿足性慾,而非以劇情鋪陳、拍攝手法或演員演技等方式來呈現藝術性,自均屬猥褻物品無疑。

又被告在網路上販賣該等猥褻光碟,並無法驗證購買者之身分,難認其已有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

另本案買家乃係員警所喬裝,並無購買上開猥褻光碟之真意,被告事實上不可能完成賣出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影音光碟罪。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同法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尚有未洽,應予更正。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影音光碟之數量,影響社會善良風俗,然被告未及販出,造成公序良俗之危害應非至鉅,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3 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至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8 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2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9696號
被 告 甲○○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販賣猥褻物品之犯意,於民國 100年10月11日凌晨2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以電腦連結登入露天拍賣網站(http//goods.ruten .com .tw/item/show?00000000000000),並以帳號「bee1999」公開刊登「小豆子補拍賣給站18禁AV女優DVD寫真-波多野結依小全集 8片裝」拍賣色情光碟訊息,並以每套光碟新臺幣(下同) 210元(含運費)之價格販賣含有裸露男女性器官、性交,客觀上足以刺激滿足性慾,並可使觀看者產生厭惡羞恥感之猥褻影像內容之色情光碟,嗣於101年7月29日,為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揭廣告,乃匯款 210元至甲○○所開立之中華郵政永和秀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得甲○○所寄送之上開色情光碟 8片,並確認該光碟為猥褻物品後,始通知甲○○到案說明,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有上網刊登販賣上開「無碼」影像之光碟8片等情不諱,並有露天拍賣網站IP位址及賣家基本資料1份、拍賣網頁 5張、扣案光碟照片2張、光碟翻拍照片8張、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被告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紙及扣案之色情光碟8片在卷可稽,而被告所販售之上開影音光碟,含有裸露男女性器官、男女性交、猥褻之影像,均係客觀上足以刺激、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大眾羞恥感,且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物品,復有刑案現場照片資料1件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嫌。
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扣案之猥褻影像光碟8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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