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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李皇志
被 告 劉兆勝
上列被告劉兆勝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李皇志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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