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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寬良
指定辯護人 楊閔翔律師
上列被告王寬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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