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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和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文和
被 告 盧文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75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出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羅惠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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