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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659號
原 告 林素鈴
被 告 葉秋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賠償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葉秋柏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21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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