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825號
原 告 陳冠璁
被 告 陳淑娟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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