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附民,973,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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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973號
原 告 歐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岳勝華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 律師
被 告 陳田疄
上列被告陳田疄因業務侵占案件(即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13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晏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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