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2,附民,979,201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979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戊○○○○○○○○○○○○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何嘉仁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乙○○等因被告乙○○傷害案件(102 年度簡上字第61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