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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偉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下午4 時35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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