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誌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8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誌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王誌誠前於民國9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以90年度湖交簡字第649 號判處罰金銀元7,500 元確定,以90年度湖交簡字第999 號判處罰金銀元20,000元確定;
於9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院以91年度交簡字第31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於101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簡字第353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1 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於102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簡字第37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2 年8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另於103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152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其自103 年2 月27日下午3 時許起至同日下午5 時許止,在新北市樹林區大同山上某公墓內飲用啤酒後,明知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其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之住處。
嗣於同日下午5時20分許,在其上址住處樓下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下午5時42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3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誌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
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規定,裁定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公共危險案件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
綜上,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公共危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仍不知悔改,復第7 度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3毫克,竟猶騎乘機車上路,不啻對他人已產生立即侵害之高度危險性,亦自陷於危險狀態中,嚴重侵害道路交通往來安全,惟念其酒後騎乘機車幸未肇事造成他人或其本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損失,又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又其為原住民,並考量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參照】、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