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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緝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健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健富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唐健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公共危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3 年8 月3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03 年11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重大;
且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
參以本院於103 年11月13日裁定准許被告以新臺幣1 萬元交保,惟被告仍覓保無著。
從而,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12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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