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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鄭雅今
鄭筱鈺
王惠美
鄭鈺樺
鄭元豪
鄭佳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共同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
被 告 姚志屏
被 告 萬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坤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楊安騏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列被告姚志屏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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