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交附民,18,2014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洪春蘭
被 告 范家語
上列被告范家語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簡上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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