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交附民,56,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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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鄭楊華梅
被 告 萬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坤
被 告 姚志屏
上列被告姚志屏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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