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原易,13,201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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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易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庭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年籍欄之「(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核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而此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按諸首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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