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交附民,249,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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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黃婉婷
被 告 李奕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審交簡字第18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甚多,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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