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交附民,273,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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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3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劉金池
被 告 簡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3 號就本院103 年審交易字第714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仲農
檢察官 黃明絹
書記官 陳永訓
通 譯 簡誠彥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劉金池
被 告 簡志偉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参萬元,由被告於103 年5月23日當庭給付完畢,原告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 年審交易字第714 號簡志偉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 告 劉金池被 告 簡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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