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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1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阮氏七
訴訟代理人 何達茂
被告 呂盈震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1 號就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744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3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仲農
檢察官 黃明絹
書記官 陳永訓
通 譯 安豫梅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何達茂
被 告 呂盈震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壹萬伍仟元,於民國(下同)103 年5 月30日當庭給付完畢,原告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二、原告及被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及被告願撤回本院刑事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744 號阮氏七等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告訴訟代理人 何達茂被 告 呂盈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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