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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陳盈璋
被 告 吳新東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5 號因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642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3日上午11時7 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陳盈璋
被 告 吳新東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陳盈璋
被 告 吳新東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103 年5 月16日先行給付貳萬元,餘額捌萬元,被告於103 年6 月起按月於每月16日前給付肆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匯款方式,由兩造自行再約定)。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642 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陳盈璋 被 告 吳新東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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