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146,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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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6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黃麗卿
被 告 黃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6 號因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550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3日下午2 時4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調解委員 潘欵
朗讀案由
原 告 黃麗卿
被 告 黃國華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黃麗卿
被 告 黃國華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本日前已為給付壹萬元,餘額柒萬元應於民國103 年7 月15日前匯款至原告於新莊中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原告願於收到上開匯款給付全額後,十日內具狀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550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黃麗卿 被告 黃國華 調解委員 潘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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