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147,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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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江信甫
法定代理人江國豪
被 告 林義家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7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3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雪姮
朗讀案由
原 告 江信甫
法定代理人江國豪
被 告 林義家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江信甫
法定代理人江國豪
被 告 林義家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3 年5 月15日當庭給付現金壹萬伍仟元予原告,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439 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江信甫 法定代理人江國豪 被 告 林義家 調解委員 蔡雪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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