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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何宗諺
被 告 洪嘉泰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3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0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下午5時4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何宗諺
被 告 洪嘉泰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何宗諺
被 告 洪嘉泰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當場以現金壹萬元給付,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另於民國103 年6 月18日前給付壹萬元,原告指定匯入兆豐國際銀行桃園國際機場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何宗諺。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07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何宗諺 被 告 洪嘉泰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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