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165,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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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士傑
原 告 莊佩珊
被 告 吳又慶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5 號因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505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7日下午4 時3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黃頌棻
調解委員 潘欵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士傑
原 告 莊佩珊
被 告 吳又慶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士傑
原 告 莊佩珊
被 告 吳又慶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二人共新台幣(下同)柒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式如下:㈠民國(下同)103年6月10日前給付貳萬元。

㈡103年7月10日前給付貳萬元。

㈢103年8月10日前給付参萬元。

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二人自行分配上開給付金額)。

二、上開給付由被告匯款至原告二人共同指定帳戶:台新銀行板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莊佩珊。

三、原告願於被告完成上開給付後,10日內具狀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505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林士傑 原告 莊佩珊 被告 吳又慶 調解委員 潘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頌棻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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