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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章敏之
被 告 鍾維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 年度審易字第10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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