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附民,268,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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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彭美雲
被 告 楊大緯
上列被告楊大緯因傷害案件,經原告彭美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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