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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80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湯群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俊仁
被告 許詠翔
李尚宥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李鳳慈
張清意
胡廷岳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字第280 號就本院103 年審易字1254號毀損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通 譯 楊雲茹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湯群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許詠翔等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四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103 年5 月21日準備程序中當庭給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 年審易字第1254號許詠翔等四人毀損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代表人 張俊仁 被 告 許詠翔 被 告 李尚宥 被 告 張清意 被 告 胡廷岳 被告李尚宥 法定代理人 許李鳳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三庭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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