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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81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葉明吉
被告 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字第281 號就本院103 年審易字1194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通 譯 林澤慶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葉明吉
被 告 石志明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参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103 年5 月25日前至新北市新莊區文聖里里長辦公室給付壹萬伍仟元,並於103 年6 月10日前於同址給付剩餘之壹萬伍仟元;
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於收受全部賠償後,願撤回刑事103 年審易字第1194號石志明傷害及毀損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葉明吉 被 告 石志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三庭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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