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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1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王議賢
被 告 石尉廷
被 告 黃永逸
被 告 陳聲凱
被 告 李秉居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14 號因103 年度審訴字第213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 日上午11時7 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王議賢
被 告 石尉廷
被 告 黃永逸
被 告 陳聲凱
被 告 李秉居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王議賢
被 告 石尉廷
被 告 黃永逸
被 告 陳聲凱
被 告 李秉居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四人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作為和解條件。
二、給付方法:被告四人等於民國103 年5 月2 日在本院協商室㈡當庭給付原告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三、原告願寬恕被告四人等,並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傷害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王議賢 被 告 石尉廷 被 告 黃永逸 被 告 陳聲凱 被 告 李秉居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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