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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16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蔡宗翰
被 告 花良滔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通 譯 龔祐吟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16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123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陳君鑾
朗讀案由
原 告 蔡宗翰
被 告 花良滔
通 譯 龔祐吟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蔡宗翰
被 告 花良滔
通 譯 龔祐吟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下同)103 年5 月7 日當庭給付原告伍仟元現金,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另餘款伍仟元,被告應於103 年6 月6 日前給付完成(以上給付被告直接匯入華南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宗翰)。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237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蔡宗翰
被告 花良滔
通譯 龔祐吟
調解委員 陳君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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